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发表时间:2018-11-10
专利保护和技术秘密保护是医药企业两种最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就医药企业而言,任何一项项目都需要付出很到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所以选择何种知识产权保护形式成为他们非常关切的问题。这实际上这涉及到某一项医药科技成果就申请专利保护和技术秘密保护的优势和劣势的比较,如果发明人能够清楚的明了“专利保护”与“技术秘密保护”的利弊,并采取相应的战略性措施,笔者认为相应的选择就是理性和明智的。
简单介绍一下“专利保护”与“技术秘密保护”的利弊评价。
一、技术秘密保护的优势和缺陷
技术秘密,又称为专有技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一般知识产权界人士将上述的技术信息称为技术秘密。企业之所以要保护自己的技术秘密且国家也有相关的法律予以保护,根本原因在于其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
以可口可乐为例,它是一位美国药剂师于1886年发明的,由于可口可乐采用了非常有效的保护措施,时至100多年的今天,可口可乐的秘方仍旧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
采用技术秘密的保护形式具有以下优势:
1、具有显著的时间和地域优势。
法律对于技术秘密的保护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只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可以将技术秘密永久的保护下去,而一般专利保护的保护期限10-20年左右,所以这是专利保护所不可企及的。世界各国的专利保护都具有明显的地域特征,在中国获得专利保护,未必可以在美国获得专利保护,但是技术秘密不存在这样的情况,她就像企业自身的“隐私”,对任何国家、企业和个人都是不公开的。
2、保护的条件比较低、保护的范围比较广,并且无需履行法定的程序。
技术秘密依据企业自身的定性,技术秘密保护完全是企业自身的活动,它不像专利法所要求的那样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才能够获得保护,所以其涵盖的保护范围和条件具企业主观性,保护的条件比较低、保护的范围比较广。
相应地,采取技术秘密保护存在较大的缺陷和隐患,主要表现:风险大、权利状态不稳定以及因技术秘密泄露导致的纠纷取证困难、处理麻烦。目前很多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意识不强,缺乏完善的技术秘密保护机制,没有有效的技术秘密保护措施。
二、专利保护的优势与缺陷
对于具有可专利性的项目或技术秘密完全可以申请获得专利保护,当然也并不是所有的技术秘密均可以申请专利保护,所以申请专利保护的标准较高。同时,专利保护具有很强的时间性、地域性和排他性,所以某项发明一旦获得专利权后权利状态比较稳定(当然不排除被无效的情形)。
专利保护具有以下优势:
1、极强的独占性。根据专利法不得重复授权的规定,一项发明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所以某项发明一旦获得专利权后,任何人或企业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和使用,具有很强的排他性。
2、清晰的保护范围和稳定的权利状态。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无论任何事实方式落入了权利要求书保护的范围就判定为侵权;同时一旦获得专利权后,只要排除无效的情形,在专利保护期限内享有排他权,不受任何形势的干涉,同时可以节约保护技术秘密而造成的精力和繁琐事务。
当然,专利保护形式也存在其不可忽视的缺陷:如果在专利申请阶段,不注重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很有可能不能取得专利权的保护,并同时会公开一些技术方案,给竞争对手带来一些技术启示,所以申请专利也存在一定的风险。由于专利权的获得必需以专利文件的公开为前提,在加上专利保护期限较短10-20年,一旦被无效或其他原因丧失专利权,专利就成了公知公用技术,所以保护期限短,不能为企业带来长远的经济利益。
三、专利保护与技术秘密保护的选择
专利和技术秘密保护都存在自身的优势和缺陷,企业究竟选择何种保护方式更符合本身的情形和利益?对于企业来说,专利保护和技术秘密保护的选择其实质上就是想获得更大的保护力度和商业价值,专利保护和技术秘密保护的选择的本质问题就是技术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的关系处理问题。任何企业都想将自己的技术秘密永久的保存下去,但是考虑到技术秘密本身的保密难度、保密成本以及该技术的价值,都会试着去寻求另外一种技术成果的保护方式—专利保护。企业本身的最大的不愿意就是将技术成果“公开”,最大的担忧就是“如果不申请专利保护,是否为泄密”。
专利保护和技术秘密的保护的选择应该着重考虑技术秘密保护转向专利保护的价值性和可行性。
1、不能申请专利保护的技术秘密。
这主要存在两个因素,一是技术秘密本身达不到申请专利保护的标准(即可专利性);二是,考虑到该技术秘密的价值企业不允许申请专利。后者主要考虑到该技术秘密的重要程度,包括技术生命周期、核心竞争优势对企业的核心利益影响重大等。
2、可以申请专利保护的技术秘密。
当技术秘密本身具备可专利性,并且该技术容易被他人通过“反向工程”获得,或者该技术秘密本身生命周期较短、重要程度不大的情形下,后者该技术秘密的保护难度较大、保护成本较高,可以考虑申请获得专利保护。
四、专利保护与技术秘密保护的综合利用
对于制药企业来说,很多药物研发项目都不是孤立。一个研发项目往往就是一个以化合物为核心的研发体系,包括合成方法及其优化、药物制剂及其拓展、药物活性研究等等,一脉相承。所以对于医药企业来说,技术成果之间关系密切,对于技术秘密保护和专利保护的选择问题上一般采用两者相结合的形式。简言之,核心技术作为技术秘密保护,旁支技术作为专利保护,专利保护“公开适度”,并且不给竞争对手以技术启示,防止通过“反向工程”取得核心技术成果。在这个问题上涉及到技术成果的价值评价、现有技术的发展水平、专利公开的内容的选择、申请专利的策略等等,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
案例:某人想申请一种药物组合物专利,其给出的技术方案为:活性组合A和活性组分B按照1-5:1的重量比组成的药物组合物,在治疗高血压方面具有协同降压作用。实质上活性组合A和活性组分B按照2.5:1的重量比组成的药物组合物降压效果最好,也是本发明最核心的技术方案。其不想公开这个2.5:1的重量比,一方面想保护较大的范围,另一方面又想将2.5:1重量比作为技术秘密涵盖在其中。可行吗?
案例评析:实际上,类似上述情况案例很多,发明既想申请专利保护,又不愿充分公开,这是合乎发明的心理追求的,但是并不是任何情况都可以满足发明人的需要。对于一些简单的技术方案,比如你公开了1-5:1的重量比,假设你作为竞争对手,会不会去试一试2.5:1的重量比。所以如果你不公开2.5:1的重量比,竞争对手对其进行专利挖掘(作一个选择发明),按照专利法第51条的规定还可以进行从属专利的交叉强制许可,其实际上是给别人技术启示,拱手相让!所以,对于简单的技术方案,就需要充分公开,以免留下隐患。当然,对于较为复杂的技术方案可以公开适度,酌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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